问题 | 就地正法 |
释义 | 不经正常的审判程序,即将“罪犯”在犯罪地或捕获地现场即时处死,然后上报的特别司法处决制度。又称“先斩后奏”,或就地“明正典刑”。就地正法的使用。始于清末咸丰三年(1853)。据《清史稿·刑法志》载:“时各省军兴,地方大吏,遇土匪窃发,往往先行正法,然后奏闻。嗣军务敉平,疆吏乐其便己,相沿不改”。到光绪年间,“刑部不得已,乃酌量加以限制,如实系土匪、马贼、游勇、会匪,方准先行正法;寻常强盗,不得滥引。自此章程行,沿及国变(指辛亥革命),而就地正法之制,讫未之能革。”就地正法成为反动政权镇压人民革命和暴匪骚乱的一项特别措施。因其手段灵活、便利、及时,有利于镇压人民反抗,制造恐怖气氛,后北洋军阀及国民党政府,时以“维持社会治安”和“勘乱”的名义,沿用此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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