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监察员矿山安全监察制度的执行人员。依据国务院1982年2月13日发布的《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设矿山安全监察员。矿山安全监察员从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能从事井下检查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矿(处)级干部中选任。矿山安全监察员凭其工作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现场检查,有权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按照《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矿山安全监察员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的情况,不及时制止又不向上级汇报,以失职论处。矿山安全监察员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从严惩处。矿山安全监察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依靠工会组织和矿山职工开展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