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义法律思想自由主义法律思想的对称。一种强调社会本位(如国家、民族、集团及其他社会共同体的至上性)、强调集权,轻视个人地位和分权倾向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在西方,也如东方一样,国家主义法律思想是源远流长的,如古代的城邦主义、中世纪的专制主义。近代国家主义法律思想的先驱者是意大利的V.马基雅弗利、法国的J.布丹。17、18世纪的T.霍布斯、H.格老秀斯及一定程度上的A.汉密尔顿等人,19世纪的法国历史法学派和后期的J.菲希特亦属之。但影响最大的人物是黑格尔,他的法哲学实际上就是国家主义哲学。在帝国主义时代,与垄断资产阶级的政治特点尤其法制危机的总趋向相适应,国家主义法律思想得到迅速的发展。其最极端的表现,就是法西斯主义法律思想。墨索里尼的《法西斯主义原理》和希特勒的《我的奋斗》为代表作。法西斯主义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此外还有H.特莱希克的国家至上论,尼采的种族主义、权力意志和超人论,和H.张伯伦的种族主义,K.霍斯霍弗的地缘政治学等等。法西斯主义法律思想受到一切有正义感的人们的同声谴责和可耻的失败,但并没有绝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