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
释义 | 195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关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共9条。主要内容: (1)国务院设立35个部、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若干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2)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这些机构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办公机构,协助总理分别掌管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工作;设立秘书厅,由秘书长领导,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3)国务院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总理临时召集;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通过。(4)国务院任免下列行政人员: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和部长助理,各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各部门的司长、副司长、局长、副局长;各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的厅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各专员公署专员;各自治区相当于省和直辖市的厅长、局长及其副职和专员职位的人员;驻外使馆参赞和驻外总领事;高等学校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1982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颁布后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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