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一欧洲文件 |
释义 | Single European Act (SEA)又译《单一欧洲法》。1986年2月17日和2月28日分别在卢森堡和海牙签字的对1957年《罗马条约》加以增补和修改的文件。《文件》共有4个部分和1个最后文件,包括20项声明。第1部分是共同条款(第1—3条),主要规定欧洲理事会的组成,并阐明欧洲政治合作的性质。第2部分规定修改《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条款(第4—29条),是《文件》的主要部分。《文件》规定完成内部市场的最后期限为1992年12月31日。为了有利于内部市场的建成,《文件》扩大了多数票决事项的范围。此外,《文件》还在1957年《罗马条约》中增加了区域融合、科学研究、技术开放和环境保护等内容。第3部分是关于欧共体成员国在对外关系政策领域合作的条款。这一部分在法律上是《文件》的一部分,但独立于1957年《罗马条约》法律体系之外,属于成员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具有一般国际条约的性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成员国如何在其对外政策领域进行协调,以及欧洲政治合作的程序。第4部分为最后条款(第31—34条)。《单一欧洲文件》的特点在于,在一个文件里规定了法律性质不同的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增补和修改1957年《罗马条约》的部分,纳入共同体法律体系;而另一方面,对外关系方面的合作,由于政治方面的原因,没有纳入共同体法律体系。因此,《单一欧洲文件》同1957年《罗马条约》一样重要,两者合起来构成了欧洲共同体的《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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