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 |
释义 | 1953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召开的全国性司法会议。会议在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同志董必武、彭真主持下,根据中央指示的精神,总结了建国后3年多司法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讨论了今后司法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加强司法建设的问题,最后通过了《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决议根据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规定司法工作今后的中心任务是继续同敌人的暗害破坏行为及其他一切违犯国家法令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以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从司法方面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工作和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当前的工作,决议规定了清理积案,检查处理错案,成立普选人民法庭保障普选工作顺利进行,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建立工矿区和铁路、水运沿线的专门法庭等几项任务。在司法建设方面,决议决定:县人民法院逐步普遍地建立巡回法庭;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县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接待室,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并处理不甚复杂、无须很多调查即可解决的案件;普遍建立一审的陪审制;开展民间调解工作;补充、培养和训练司法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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