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县司法处刑事复判暂行办法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山东抗日根据地司法文件,颁行年月不详。规定县司法处判决的刑事案件,除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以及窃盗罪、侵占罪、诈欺罪和赃物罪而外,凡未经上诉或未经第二审法院实体审的,均应于上诉期满后五日内呈送该管地方检察官核办,检察官应于三日内转送同级法院复判。第二审法院得审查原判情况,并依法律规定,责令原审复查,或者更正判决,或撤销原判发回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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