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关于统一会计制度的训令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布的财政法规。1932年12月26日发布。训令指出:为了统一财政防止财政上的一切弊端,非建立健全的科学的会计制度不可。特规定:(1)要把收钱的、管钱的,领钱的、支配的四个机关分开,不能混在一起。确定收钱机关(税委与财政部)只管收钱,收到钱后必须解交管钱机关(各级国库)。国库存款不准擅自动用或埋伏短报,否则予以严办。领钱机关(各级政府、各部队以及司法、教育等机关)须按月作预算,按照系统送交支配机关(财政部)批准,发给支票,才能向国库领款。国库只准照上级支票付款,无支票乱付款者严办。(2)要把各级收入与支出分别划分各成系统。如租税归税委收缴,打土豪罚款归财政部或裁判部经收缴库,行政费则归财政部领支,教育费归文化部,司法费归司法部经领。(3)确定统一会计科目,把各项收入与开支规定了统一的名称和范围。(4)实行预决算制度,无预算决算者不予付款。(5)建立统一簿记单据,确定记帐方法,每条帐目皆须有凭证。(6)规定交接章程,防止交卸接管中发生舞弊与损失。为此,财政人民委员部制定了各项具体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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