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德协约 |
释义 | 1921年5月20日中华民国外交总长与德国总领事在北京签订的协约,包括正约7条及互换照会和公函各1件。主要内容是:(1)恢复友好及商务关系,互派正式外交代表和领事,且各自外交代表应相互享受国际公法所承认之一切权利及豁免权,各自领事官员应享受他国同等官员的优礼待遇;(2)各自国家人民在对方国家内有游历、居留及经营商务或工业之权利,但须遵守所在地法律、章程的规定,并仅以第三国人民所能游历、居留及经营商务或工业之处为限;、(3)德国放弃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两国间关税自主;(4)承认德国已失去将在山东省的各种权利、产业权、特权归还中国的能力。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