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现金出口登记条例》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金融管理法规。1933年4月28日财政人民委员部分布。为了保证苏区现金流通,便利市场买卖,限制现金流往白区,特规定:凡苏区群众往白区办货或白区商人运货来苏区贩卖,须带现洋(大洋或毫子)出口。在20元以上者须向当地区政府登记;1000元以上者须到县政府登记,领取现金出口证,到银行(或兑换所)兑换大洋,才准通过出口检查机关。不满20元者不需登记。商人输出现金到白区后,须限期如数办回货物来。负责现金出口的机关为国家政治保卫队和边界的区政府。凡有现金出口证者,经检查放行,将证件收回寄还原发证机关。凡遇有满20元而无出口证者,皆予没收。但商人如因不明手续未办登记者,得酌情从轻处分,按出口金额罚款5—10%,余款发还。各级政府发证人员与检查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或留难勒索者,一经查出,即行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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