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适用条例北洋政府191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条例》以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为蓝本,共7章27条。《条例》的规定涉及公共秩序保留、反致、属人法、国籍的抵触以及人的行为能力、禁治产、准禁治产、死亡宣告、婚姻的缔结和效果、夫妻财产制、离婚、子的嫡生、认知、收养、亲子关系、扶养、监护、保佑、继承、遗嘱的成立与效果、财产、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之债和法律行为方式等问题。《条例》着重适用内国法,限制外国法的适用,采取反致制度;大量采用重叠性抵触规则;并在属人法上坚持当事人本国法主义,住所地法只起到次要的补缺作用。此外,《条例》维护封建家长制,保护父权和夫权,歧视妇女和儿童,在旧中国,由于许多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条例》的适用受到极大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