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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进出口动植物许可证管理之诉
释义

进出口动植物许可证管理之诉

进出口动植物报检人对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出检疫不合格不予放行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检疫机关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1982年6月4日国务院《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8、 9、 16条的规定,进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者,在货物到达口岸前或到达时,应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经检疫合格,发给《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上加盖检疫放行章,方准许进口;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非贸易性动物产品,凡有检疫要求的,应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书放行;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口检疫,由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办理。当事人对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出的检疫不合格不予放行的决定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通知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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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