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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交付制度
释义
    动产交付制度
    一、动产交付效力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占有主要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而交付则是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辆等属于动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其实行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辆物权变动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二、观念交付
    前面提到动产交付,指的是现实交付,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除了现实交付外,物权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等例外情形。这里按照民法原理,统一归为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是对动产物权简易交付的规定。这里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动产所有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动产转让协议以及与质权人签订动产出质协议。
    简易交付是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特殊情形。在简易交付的情形下,动产物权的公示已在受让人占有动产时完成,受让人已经能够依物权的排他性行使物权。因此,就在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物权的变动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该条是对动产物权指示交付的规定。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这里的第三人既包括对动产的合法占有人,如根据租用、保管协议占有动产的租用人、保管人等;也包括以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人。
    指示交付中,第三人对动产的实际占有和控制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只是发生无形的请求权移转,无法向外界展示物权的变动,因而其公示效果较弱。
    3、占有改定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是对动产物权占有改定的规定。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的现实以转的交付。占有改定常发生于出卖人将其动产出售但是在一定时间内又需要使用该动产的情形;以及买受人已经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但需要出卖人对该动产进行暂时保管或改进的情形。
    在占有改定情形下,仅具有当事人移转动产物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仅仅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在观念中完成,第三人无从察知物权的变动,因而其公示效果更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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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3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