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司法部长 |
释义 | Le ministre de la Justice又称“检察院最高主管”(Le Gaide des Sceaux)。是法官最高委员会的法定副主席,可以代表总统担任该会主席的职位(宪法第65条第1款)。依司法部长的建议,总统任命检察官。检察官从事司法业务工作,司法部长依情况在资询检察官纪律委员会后有权将其调迁、降级或革职(法官身份法规第59条及以下条文)。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及上诉法院总检察长直接受司法部长的监督、指挥。司法部长可通令上诉法院总检察长就其所知道的违反法律的司法行政行为或审判(包括一切司法裁判)向最高法院刑事庭提起撤销之诉(第620条),以使法律得到遵守,并维持判例的统一性。司法部长受理再审的请求后或自己发现有再审的法定原因时,应该通令最高法院刑事庭总检察长将有关案件移送最高法院刑事庭审查。为了避免滥用再审请求权,以新事实发现为理由的再审请求,只限于司法部长(参照第622和6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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