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岩石法 |
释义 | The Pillar Edicts亦称“石刻敕文”,古代印度摩揭陀国孔雀王朝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实为孔雀王朝第三代君主阿育王(约前273—232年在位)根据佛教的基本教义对全体臣民所下的敕令,因这些敕令全都用类似于巴利语的各种方言刻在境内各地的岩壁或石柱上而得名。这些敕令的内容大意是:禁止屠宰牲畜,不得以动物为祭品;要栽培草药、种植树木,凿井引泉,以利人畜;臣民应每隔五年集会一次,以宣佛法;不得怀疑佛法之神力,佛法高于一切;设立“正法官”(即“达磨—摩诃摩多”),以保障人民的安康和社会的安宁;国王亲听政事,以利民众;异教徒不得互相争斗;废除国王打猎行乐的惯例,废除败坏的风气;民众应作孝顺正行,为来世脱离罪恶行善业;国王及官吏应爱抚百姓,诱导民众于正道,遇事应以仁慈为旨,应宽于赏罚;佛法应施于世,异教徒亦应重视佛法并遵循之;佛陀所立的经法将永世长存;后悔征服羯陵伽带来的流血,决心以佛法的声音取代战争的号角,等等。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岩石法本质上是佛教法,但它不是教义戒律的简单重复,而是吸收了其中“与人为善,与众生为友”的精髓并加以发展而成,包含着更多的伦理、道德观念,也包含着许多世俗的内容,不仅适用于佛教徒,也适用于任何人的道德生活。中世纪时,佛教在印度已失去统治地位,但岩石法的精神仍能为印度人民所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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