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钦定大清商律 |
释义 | 中国清朝制定的第一部商事法规。中国封建法典,根本没有民法和商法之别。鸦片战争以后,随中外贸易发展,要求制颁商事法规。清政府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三月二十五日派载振、伍廷芳、袁世凯等编订商律。同年七月十六日设立商部。因商律包括内容广泛,一时难以完成,为适应需要,先拟订《公司律》一百三十一条,卷首冠以《商人通例》九条,于同年十二月五日公布。据《商部奏拟订商律先将公司一门缮册呈览恭候钦定折》称:“兹将商律卷首之《商人通例》九条,暨《公司律》一百三十一条缮具清册恭呈御览,如蒙俞允,即作为钦定之本,应由(臣)部刊刻颁行。此外,各门商律仍由臣等次第拟订奏明办理”(《大清新法令第十类·实业》)《公司律》规定:“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并将公司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后又因商业“经业未善或因市价不齐,即不能不有破产之事”等,修订法律馆会同商部参酌资本主义国家之破产律,“及各埠商会条陈商人习惯”,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四月完成《破产律》编纂工作,同年公布,共九节六十九条。《钦定大清商律》之制颁,为中国独立商事法制定之开端。为以后商法典的制定积累了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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