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法规。1943年9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9条。主要内容:山东省各行政区可以根据具体环境及工作需要,划分若干专员区,成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行政督察专员区设专员1人,由行政公署遴选,呈请省行政委员会委任。必要时设副专员。行政督察专员的职权是:传达上级政府的命令和指示,领导所属各县推行政策法令;代表行政公署督促检查所属各县对于政令之执行;根据各县施政状况,提请任免所属行政人员,并实行奖惩;拟定地方应兴应革事宜的计划,呈请行政公署核准施行;指导监督驻在所辖地区内的上级附设机关。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秘书主任1人,协助专员处理日常工作,并领导文书、会计、庶务等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得设民政、财粮、教育、司法、卫生、农林等科及工商管理分局、公安局。各科、局设科、局长1人,必要时得设副职,由行政公署提请省行政委员会委任。各科、局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