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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
释义

山东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法规。1943年9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9条。主要内容:山东省各行政区可以根据具体环境及工作需要,划分若干专员区,成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行政督察专员区设专员1人,由行政公署遴选,呈请省行政委员会委任。必要时设副专员。行政督察专员的职权是:传达上级政府的命令和指示,领导所属各县推行政策法令;代表行政公署督促检查所属各县对于政令之执行;根据各县施政状况,提请任免所属行政人员,并实行奖惩;拟定地方应兴应革事宜的计划,呈请行政公署核准施行;指导监督驻在所辖地区内的上级附设机关。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秘书主任1人,协助专员处理日常工作,并领导文书、会计、庶务等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得设民政、财粮、教育、司法、卫生、农林等科及工商管理分局、公安局。各科、局设科、局长1人,必要时得设副职,由行政公署提请省行政委员会委任。各科、局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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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