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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盟条约
释义

同盟条约treaty of alliance

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采取联合行动、互相援助的条约。本来意义上的同盟条约是属于军事的,即为了对付现实的或假想的敌国,或者为了防备将来可能受到的武装进攻而约定互相进行军事援助,并在战争结束时共同媾和的条约。但同盟条约的意义已扩大到包括政治同盟,即为了具体的或一般的政治目的而约定共同采取行动的条约。同盟条约规定了联合行动和互相援助的条件,例如,在同盟国受到其他国家武装进攻时采取共同的防卫行动,在同盟国与其他国家发生战争时或第三国对同盟国的特定地区进攻时互相援助,等等。1950年中苏两国缔结了《友好同盟条约》,该条约已于1990年终止。同盟条约可以是防御性的或进攻性的;平等的或不平等的;一般的或特殊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或者是属于混合的性质的。由于现在体现于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国际法规则在原则上禁止国家之间使用武力,进攻性的军事同盟条约被视为非法的。但是,国家单独或集体地实行自卫是合法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依此,防御性同盟条约被认为是合法的,因而同盟条约一般都成为防御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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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