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保险 |
释义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因负伤、疾病、残废、死亡、生育、年老和待业造成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或者失去职业岗位,从国家、社会和所在企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劳动保险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由我国宪法规定,并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具体化而得到实现。根据有关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量力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基金,解决职工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问题。已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关劳动保险规定执行的区、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而经济条件又允许的,可继续执行。其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了解决职工的待业救济、医疗补助、丧失劳动能力和年老退休的生活保障等劳动保险问题,都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通过不同的渠道,采取不同的形式,提取一定数额的劳动保险基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只要条件具备也应比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由劳动管理部门统筹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现待业保险社会化,以解决职工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有关各种费用,保障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条件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实行医疗保险、统筹医疗或者医疗补助。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应由企业解决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职工病假期间,按工龄长短发给标准工资的一部或全部。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企业对因工负伤的职工,除应负责医疗费用外,工资应照发;对因工致残的,在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安排;对因工死亡的,发给遗属适当的抚恤金;对非因工死亡的,发给遗属适当的安葬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除已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办法实行退休制度的应继续执行外,根据企业、个人分担养老保险费的原则,实行基本保险加补充保险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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