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什么方法可以保证 |
释义 |
1、 什么是财产保障?财产担保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权客体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改变财产的价值,取得优先权。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制度。财产担保包括转让财产担保和有限物权担保两种形式。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物权的一种典型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的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保证债务的履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权的履行,使债权人享有被担保财产的优先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强化和补充。担保权益是对债务人或第三方的特定财产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财产(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质权和留置权为动产),否则不能从其价值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内容是控制担保物的价值,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区别在于,一般物权的目的是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担保物权的目的是对标的物的价值,以保证债权的清偿,其内容是取得标的物的一定价值。此外,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所谓从属,是指主债务成立的前提,是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随着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对债权的处分必须延伸至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转让他人而自行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转让他人而自行保留抵押权,更不用说把债权和抵押权分别转让给两个人了。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割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必须对担保物行使全部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债权部分消灭的,如清算、转让等,债权人仍对债权尚未清偿的部分行使对担保物的全部权利;担保物部分消灭的,剩余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分期履行而未履行的债权,债权人对全部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权益设定后,如果担保价格上升,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相反,如果担保价格下降,债务人没有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第二,事物的安全性有哪些类型。(1) 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担保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担保,是指通过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保证债权实现的方式。这种担保不是在标的物上设定有限的物权来担保债权,而是将标的物的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即债务人一旦不清偿债务,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就直接属于债权人。从各国的法律法规来看,权利转让的担保主要包括转让担保、销售担保、代财产结算预约、所有权保留等。(2) 不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财产担保。为履行附担保债务而设定在某一财产上的权利称为担保权益,设定在该财产上的财产称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享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优先受担保物变动的清偿。由此可见,担保物权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直接取得或控制特定财产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和留置权。《担保法》区分了抵押权和质权,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质押一般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故称为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被称为法定担保物权。此外,海商法、民航法等法律也对优先权作了规定。存款担保是各国法律普遍规定的。存款担保是实物担保还是其他担保方式,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存款是金钱担保,不是财产担保;也有人认为存款也可以归于财产担保,因为金钱也属于财产,存款担保可以归为权利转移的财产担保,但它属于财产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向我们的律师咨询一下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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