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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意大利工作证法
释义

意大利工作证法

雇佣劳动者求职时必须具备的工作简历证明文件。1935年1月10日,意大刊首先颁布《工作证法》,其中规定除少数例外,凡出卖劳动力于他人者都需具备工作证。其例外的情况如:雇主之妻或依靠雇主生活的三代以内的血亲及姻亲;负责工厂经营管理的被雇者;第一级海员需要特别工作证者;参加分红制度的被雇者;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官吏、慈善机关的职员;受政府监视及管理的公共机关及团体的职员(包括自治团体)。工作证由业团部统一制定后交给各市市长,由市长分发给所属区域内的被雇者。外国人的工作证由其雇主向所在地业团检查员事务所申请发给。工作证的内容,应载明:(1)持证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婚姻及子女情况、是否已入党及服兵役; (2)持证人的教育程度;(3)雇主姓名、工厂名称及所在地、持证人报酬、加入工会名称、就业及离职时间;(4)女工、童工应有体格检查证明书;(5)是否曾患职业病及工业伤害;(6)是否曾患重病,如患过时,其休假天数;(7)老年残废保险证号数。凡无工作证者雇主不得雇佣,雇员在工作期中应将工作证缴呈雇主保存,工作期满时交还。如无证雇佣或期满不交还工作证,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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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