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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担保能有优先权吗
释义

1、 同一债权有担保人和担保人时,担保人是先适用担保人责任还是先适用担保人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担保人又有担保人的,减少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减少担保责任。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认为,当同一债权上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即使物的担保人为第三人,物的担保也应优先于人的担保。这是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担保比债权担保更可靠,更容易实现债权。根据担保物权产生的原因,担保物权可分为法定担保物权和故意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自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故意担保物权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设立的担保物权,抵押、质押是典型的故意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的设立通常是为了保证一定的债权,具有很强的从属性。意向性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功能(即以担保物权为融资手段),故又称融资性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按其主体效力可分为留置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担保物权。留置权担保物权是以扣押标的物、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质押权等;优先清偿担保物权是一种控制标的物交换价值,以优先清偿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担保物权,由于债权人需要占有标的物,导致债务人不能使用和受益于标的物,因此企业融资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担保物权优先清偿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作为优先清偿债务的保证。不将标的物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人拥有和使用标的物,符合企业的经营方针,因而受到企业的欢迎。这种担保物权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可以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动产质押;不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押、权利抵押;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内容变化频繁的财产为基础设立的担保物权,如企业担保(浮动担保)等。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同结构,担保物权可分为有限担保物权和转让担保物权。就有限担保权益而言,被担保人取得的只是有限权利,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发起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手中。担保权益转让是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转让给被担保人的一种担保权,以担保权的转让为典型。根据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担保物权可分为占有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将标的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是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质押权等;非占有担保物权是指不将标的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继续使用,收益不受限制的担保物权担保,如抵押。根据民法是否明文规定担保,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民法明确规定的担保,是典型的担保,如抵押、留置、质押等;非典型担保,又称不定期担保或异常担保,是指在社会交易实践中自发产生并被案例理论所认可的担保形式,如转让担保等综上所述,在同一债权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即使物的担保人为第三人,物的担保也应当优先于人的担保。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会对这个问题有所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到我们的网站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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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6: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