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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
释义

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

约与换文 抗日战争期间,中美双方政府于1943年1月11日签订的条约及换文。当时,国际反法西斯战争还没有到达转折点,中国抗日战争更处于严重困难之中。为了笼络中国,加强在太平洋南北两端反击日本的力量,美国不仅以军事上、经济上加紧援助和控制国民党,而且在外交上故作姿态,同国民党政府签订了这个所谓的“平等新约”。条约第一条便规定:现行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之条约与协定,凡授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其代表实行管辖在中华民国领土内美利坚合众国之一切人民之一切条款,兹特撤销作废。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华民国政府之管辖。条约还规定,取消列强强迫中国政府订立的《辛丑条约》,终止该条约及其附件所给予美国政府的一切特权,美国在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权与管理权归还中华民国政府,美国政府终止在这些租界的特权。条约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相互同意,经一方之请求,或于现在抵抗共同敌国之战事停止后,至迟六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一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设领条约。”果然,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政府便同国民党政府签订了《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友好”、“平等”的幌子下,美国肆意掠夺中国的财富,国民党政府则空前地拍卖中国的主权。可见,这一条约,不过是美国政府拉拢蒋介石政权的手段,实际上并未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在此处指领事裁判权),及其有关特权。1943年5月,国民党政府同美国政府签订《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重新确认美国在华享有的司法特权。详见〔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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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