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③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⑥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2)对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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