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
释义 | 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以认识和揭示其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中,都包含有法学理论。马克思、恩格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共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奠基之作,《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资本论》、《法兰西内战》、《论住宅问题》、《反杜林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著作中,都有极为丰富的法学理论;恩格斯晚年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通信,有不少直接涉及法学理论问题。列宁领导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创建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法制。他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同时,也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毛泽东、周恩来、董必武、邓小平创造性地运用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论述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大量理论问题,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奠定了基础。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一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家、法律工作者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中的世界观性质的法律意识,它是开放的,不断发展日益丰富的法学理论,对整个法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方针方向,具有决定性的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产生,是法律思想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它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并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同剥削阶级法学理论在阶级和社会的倾向性上有根本区别,而且其基本的理论观点也为法学逐步成为真正的科学提供了指导思想,开辟了广阔的可能。其基本内容有:(1)揭示与坚持法的根源的物质制约性,阐明法与经济的辩证关系,指出法的性质、内容和发展,归根到底,都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法对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又起着积极的反作用。(2)揭示与坚持法的本质的社会性、阶级性,阐明法是在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上升为法律的共同意志的体现这一基本原理,指出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正义性是统一的。(3)揭示与坚持法的发展的规律性,阐明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同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同阶级斗争和国家政权的内在联系。指出法与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即阶级社会特有的产物。(4)揭示与坚持法与自由、民主、人权等现象和范畴的内在联系,阐明法与一定的自由、民主和一定的人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关系,指出了自由、民主、人权的社会性、阶级性、相对性和物质制约性,并重点阐明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个人和组织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同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5)揭示和坚持社会主义法产生与发展的规律性,阐明社会主义法是被奉为法律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体现,这一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提出并论证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和适用、法的遵守和监督的一系列基本原理、原则。所有这些都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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