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法律事务的经常性工作机构。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和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各委员会的任务外,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审议和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进行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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