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
释义 | 1995年5月10 日劳动部制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目的是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文共分8条,主要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造成劳动者损害,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情况有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部分或全部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包括: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损失,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外,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2)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的损失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为其支付的赔偿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另外,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赔偿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