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参加人 |
释义 |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人。当事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人有第三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和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人还有诉讼代理人。原告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使诉讼成立的人,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被告是被提起诉讼,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不服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行政首长或指定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为2人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告为2人以上的称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都称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要求参加或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同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们的诉讼行为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因此都是诉讼主体。而诉讼代理人则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本身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只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诉讼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原告的代理人与民事诉讼代理人并无区别。但行政机关专门设置的诉讼代理人,即应诉人的地位和性质与指定、法定或委托代理都有所不同,其诉讼地位尚待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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