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 |
释义 | 行政诉讼中,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作被告时,可以委托原裁决机关的工作人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委托代理人有如下几种:(1)律师。(2)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接受委托时,该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可以指定该社会团体的成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律师代为诉讼。(3)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提起诉讼的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5)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但为被告代理人时例外。律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经法院许可,非律师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法院内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对准许查阅的庭审材料,可以摘抄,但不得擅自复制。委托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活动,其活动的后果归属干被代理本人。行政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与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有两点区别:(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代理;而民事诉讼当事人只能委托社会团体推荐的人代理,社会团体本身不做代理人。之所以有此区别,是因为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而相对人一方力量单薄,为此规定社会团体也可作代理人。(2)行政诉讼中,行为被告的律师不得自行调查、收集证据,而民事诉讼的律师无此项限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解除委托,应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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