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❶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❷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❸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种,详见〔行政诉讼法定代理人〕、〔行政诉讼指定代理人〕、〔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其中,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设定的,不适用于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的活动基于代理权,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由法律直接授予,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由法院指定产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委托人的合法委托。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相当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必须限定在委托范围内。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解除委托,应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