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活动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主要内容是:(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管辖规定;(2)案件的审理是否违反法定审理期限和送达期限;(3)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案件的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5)是否存在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的情况;(6)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属于事后监督,即在庭审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认真对待,用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也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表现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