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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行为
释义

刑事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达成诉讼目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足以引起刑事诉讼效果的行为。我国台湾学者认为,诉讼行为必须具有诉讼目的,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必须具有刑事诉讼法的效果。依据不同的标准,诉讼行为有以下分类:(1)依据行为主体,诉讼行为可分为法院、当事人及其辅助者或第三人的行为三种。其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包括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的诉讼行为,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主要包括代理人、辅佐人、辩护人、告诉人、告发人、证人、医师或鉴定人等的诉讼行为。(2)依据行为诉讼功能,分为诉讼促进行为与诉讼附随行为、追诉行为与审判行为。诉讼促进行为指促使诉讼进行而能达成诉讼目的的诉讼行为;诉讼附随行为指虽与诉讼程序有关,但并非以促使诉讼进行为目的的诉讼行为。追诉行为是侦查与起诉阶段的诉讼行为,审判行为则指起诉后在审理与裁判阶段的诉讼行为。(3)依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分为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单纯诉讼行为与双重效果的诉讼行为。表意行为是指意思表示足以产生诉讼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则指无一定诉讼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但具有一定效果的诉讼行为。单纯诉讼行为指仅产生程序法效果的诉讼行为;而双重效果的诉讼行为则指既产生程序法效果,又产生实体法效果的诉讼行为。(4)依据行为对于诉讼程序之作用,分为生效行为与成效行为。生效行为指足以导致另一诉讼行为,而自身并不构架诉讼情状的诉讼行为;成效行为则指本身可直接构架诉讼情状,而且往往又导致结束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的方式有言词和书面即文书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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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0: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