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1948年9月8日由第一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共10章104条。主要内容:政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中央及地方的政权机关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利;最高人民会议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议员要对自己的选民负责;内阁是最高人民会议的最高执行机关,其组成由最高人民会议决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有国家、合作组织及个别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等3种;矿产及其他地下资源、森林、河海、重要企业、银行、铁路、水上运输、航空、邮电等归国家所有;实行耕者有其田。宪法确定一切公民在各方面具有平等权利,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972年12月27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对共和国宪法进行了修改,改名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共11章149条。主要内容:共和国是建立在全体人民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治思想统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自立民族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国家;以朝鲜劳动党的主体思想为活动的指导思想,为在北半部实现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和为在全国范围内排除外来势力,在民主的基础上和平统一祖国,争取民族的完全独立而斗争;最高人民会议每届任期4年,其职权包括选举国家主席及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选举和罢免政务院总理等;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和武装力量最高司令官;中央人民委员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领导机关,直接受共和国主席领导;政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共和国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修订后的宪法把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改变为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其议长、副议长由最高人民会议议长、副议长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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