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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国议会选举
释义

法国议会选举

法国国民议会的选举称大选,又称“立法选举”。在选举权方面一般是普遍的,议员由年满18岁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5年期满全部改选。参加竞选议员,必须是年满23岁的、有选民资格、并且已服过兵役的人以及居住在法国的外国人在取得法国国籍满10年的人。此外,候选人还必须缴纳1,000法郎的保证金。如果在第一轮选举中得不到5%的选票,该保证金就被没收。选举法还规定,某些高级行政官员和军职人员没有被选举权,如现任省长、巴黎市正、副市长、各个行政地区有指挥权的陆、海、空指挥员和中央派驻地方的督察员不能当选国民议会议员。战后法国国民议会的选举制度几经变更。1946年的选举法规定采用一轮比例代表制。第五共和国初期废除了“一轮多数代表制”,首次采用“单记名两轮多数投票制”,将全国(包括海外省)划分为与国民议会议员人数相等的选区,每个选区选1名议员,选民在各党派提出的候选人中只能投一个人的票,在第一轮投票中,候选人必须获得有效票的绝对多数以及本选区登记选民的1/4以上选票才能当选,否则要进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选举时,候选人必须在第一轮中获得登记选民数的10%以上的选票才有资格参加竞选。如果该选区所有候选人都不符合上述条件,就由选民在第一轮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中抉择,获得相对多数者即可当选。1985年4月,内阁会议提出修改选举法的法案,以“比例代表制”取代“单记名两轮投票制”,并交国民议会通过。同年7月,希拉克出任总理,通过议会授权以委托立法方式废除了比例代表制,恢复实行单记名两轮多数投票制,即现行国民议会选举制度。参议员候选人的年龄必须在35岁以上。参议院议员由各省的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 (按议员所代表的省份的第一个字母依次排列,分三批改选)。各省的选举团由该省的国民议会议员、省议员、市议员代表组成。在选举名额4名以下的省选区,实行单记名两轮多数投票制;在选举名额5名以上的省选区,则采用一轮比例代表制;从侨居国外的法国公民中产生的参议员(共6名),由改选后的参议院根据海外法国人高等委员会的提案选任。在法国的议会选举中实行“替补制度”。根据1988年初法国颁布的一项组织法,两院议员在其任期届满前应提交一份新的财产状况报单。宪法委员会至少每3年要对申报财产人员的财产变化情况作一报告,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同时还规定,任何未按规定报送财产报单或竞选帐目者(包括总统候选人),在一年内无被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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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