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释义 | 1954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分总则、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和人民检察院人员任免共3章22条。规定国家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等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行使检察权;依法定程序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刑事案件提起和支持公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提起或参加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检察员若干人组成,由检察长领导工作;并在检察长领导下设检察委员会,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确认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即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并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期4年。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直接或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后任免。另外还对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对检察机关内部组织及行使职权程序等作了说明。该组织法具有下列特点: (1)全面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各项法律监督权(包括一般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劳改机关的监督)。(2)规定了检察机关行使各项职权的程序,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遵循的原则。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3)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行使检察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并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把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作为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4)确认检察机关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改“人民检察署”为“人民检察院”。(5)在检察机构设置方面,增设了专门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任免方面,体现了统一集中原则,并与领导体制上实行的“垂直领导”相适应。该组织法是人民检察院初设阶段的重要组织法律,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的建立、保障过渡时期国家总任务的实现,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都起了重要的作用。1979年12月31日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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