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释义 |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作过修改。共3章2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比,该组织法有如下特点: (1)规定检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2)取消了原来有关检察机关行使“一般监督”,以及行使“一般监督”程序的规定。(3)改“垂直领导”为“双重领导”,即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的同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4)规定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首要职责。(5)改检察长“领导检察委员会的工作”为“主持检察委员会的工作”。与检察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相一致。(6)系统地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任务,使其法律职责与政治任务相一致。从而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无产阶级专政制度服务。该组织法总结经验,肯定了1954年组织法中适应中国国情,而且行之有效的内容,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增写和修改了部分内容,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的恢复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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