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和解 |
释义 |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到期债务达成延期或减免支付的协议以求整顿,从而避免破产的一种制度。债务人利用和解之机进行整顿,争取复苏。破产制度虽有其功能,也有先天的种种缺点。第一,债权人最后能得到的实际利益并不大。因为破产费用开支庞大,且需长时期负出劳动力,破产财产经过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已听剩无几。第二,债务人一旦破产清偿,将使昔日规模化为乌有,社会经济失去了一细胞,不仅是债务人的损失,也是社会一个损失。第三,企业破产之后,势必造成一批工人失业,造成社会问题。为此,各国破产法都制定或补充了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制度。在我国,破产和解必须建立在债务人利用和解时期进行整顿,从而有恢复偿债可能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破产和解在程序上应当经过三个步骤。(1)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企业进行整顿的申请。整顿申请提出霜,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当规定有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2)企业和债权人会议必须达成和解协议。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一般都有多个债权人,是否和解不能由个别债权人决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和解协议草案必须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以上同意,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方能有效。否则,债务人只有被宣告破产。(3)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作出认可裁定,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法院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可以否决和解决议。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参见[破产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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