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后会议条例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关于善后会议的组织法规。1924年12月24日中华民国临时执政段祺瑞公布施行。共13条。规定善后会议以解决时局纠纷、筹议建设方案为宗旨,由有大勋劳于国家者,讨伐贿选,制止内乱各军最高首领,各省区及蒙藏青海军民长官,有特殊资望学术经验由临时执政聘请或派充者(不得逾30人)组成。设议长1人、副议长1人,由会员互选。善后会议应行议决的事项:国民代表会议组织方法;改革军制;整理财政;临时执政交议各案。议决案由临时执政执行。得就应行议决事项设专门委员会审查大会所交议案,并得出席报告及陈述意见。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临时执政聘请或派充。善后会议以会员全体2/3以上列席开会,列席会员过半数同意议决。临时执政得随时出席会议或派代表提出各种议案,临时执政提出的议案应提前付议。善后会议设于北京。会议以1个月为期,必要时得延长20日。设秘书厅,掌文书、议事、速记、会计、庶务等事项。秘书厅设秘书长1人、秘书5人、事务员40人。秘书长由临时执政任命,秘书由秘书长呈请任命,事务员由秘书长派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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