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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庞德
释义

庞德1870—1964Roscoe Pound

美国社会法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也是20世纪以来西方法学界影响最大的人物。庞德诞生并成长在内布拉斯加州林肯城,曾一度专攻植物学,获得内布拉斯加州立大学植物学方面的哲学博士学位。但他的志趣很快便转向法律。在哈佛法学院学习1年,返回内布拉斯加州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职业。1901年,被任命为州最高法院的专员(助理法官),从而熟悉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此间,在学术上也取得较大成就。从1903年开始,相继在内布拉斯加大学、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法律系执教。1916年至1936年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和教授。1948年来过中国,以国民党政府司法部顾问的名义,到处讲授其理论。庞德的著作很多,影响较大的有《普通法的精神》(1921年)、《法律哲学导论》(1922年)、《法律和道德》(1924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年),等。1959年,90岁生日时,出版了他的《法理学(选集》)共五卷。庞德所倡导的社会法学,内容极为庞杂,主要是以实用主义观点去研究法学,反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提出的某些基本概念。他把法律作为实现社会工程的工具,排斥机械地照搬过时的审判程序规则。认为法律手段的一览表是永不竭尽的,因为法律是基本的社会控制手段。他要求立法者研究法律制度的社会效果以及和这些控制有关的法律学说,即法社会学。庞德还认为,“法官立法”、“预防刑法”,甚至“无法司法”是实现法律社会控制和保障社会利益的有效措施。庞德的早期著作强调法律对社会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依赖性和各法学派别的“大联合”。庞德的主要贡献是长期和系统地阐明法律是一个社会控制手段,法律的功或过将通过它的社会效果来得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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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