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阿富汗王国宪法 |
释义 | 阿富汗历史上共有三部王国宪法。分别于1922年由阿曼努拉国王(1919~1929年在位)、1930年由纳第尔国王(1929~1933年在位)、1964年10月由查希尔国王(1933~1973年在位)颁布。三部王国宪法没有实质上的差别,都确认阿富汗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单一制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其中1964年宪法最具有代表性。这部宪法由国家、国王、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会、大议事会、政府、司法、行政管理、紧急状态、宪法修改、过渡条款等11章128条组成。196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国王是国家主权的化身,伊斯兰教基本原则的保护者,宪法的守护人,国家统一的核心,阿富汗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国王有权对外宣战、媾和,召集并主持大议事会的开幕式,召集国会的例会和非常会议,解散国会,签署、颁布法令,发布命令,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部长,任命长老院非民选议员并从中任命长老院议长,任命法官和高级文武官员,宣布和结束紧急状态。国王行使职权须遵守宪法规定的限制。国会行使立法权,反映人民的意愿,人民通过国会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国会由长老院和人民院组成。人民院由人民通过自由、普遍、直接、秘密的选举产生,任期4年。长老院议员的1/3由国王从德高望重、经验丰富者中任命,2/3的议员分别由各省议事会、各省居民选举产生,任期相应地为3年和4年。人民院议长由人民院议员互选产生,长老院议长由国王任命。除非宪法有特别规定,法律案须经两院一致通过并经国王签署方能生效。大议事会由国会议员与各省议事会主席组成,根据国王的命令召集。负责修改宪法;当王位继承发生困难时,指定国王的继承人;审理最高法院法官所犯的罪行等。行政权属于政府,政府由首相和其他大臣组成。首相由国王指定,不以国会议员为限,其他大臣由首相提名,国王任命。政府成员就任时须经过人民院的信任投票。政府对人民院负责。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及其下设的各级法院行使。最高法院可以拒绝适用违反伊斯兰教规和宪法的法律。宪法还规定,自由是基本人权,非依法律不受限制。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的自由和尊严。公民在依法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自由的同时,负有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并尊敬国王以及参与国家生活等义务。1973年7月查希尔王朝被推翻,成立阿富汗共和国,该宪法随之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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