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阿尔及利亚1976年宪法 |
释义 | 1976年11月19日经全国公民投票通过,共3章199条。主要内容:阿尔及利亚是社会主义国家;伊斯兰教是国教;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民宪章是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根据;阿尔及利亚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其目标是巩固民族独立,建设一个没有人剥削人的社会,促进人的进步及其自由发展;国家体制建立在一党制的原则基础上,民族解放阵线是国家的唯一政党;国家所有制即由全民集体占有的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的最高形式;阿尔及利亚赞同联合国、非洲统一组织和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中规定的原则和宗旨,忠于不结盟的原则和目标,反对新、老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种族歧视,在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合作和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总统候选人由民族解放阵线党代表大会提名,通过无记名直接普选产生,任期6年,可以连任;总统行使行政职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最高司法官的权力、担任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制定和执行国家的内外政策法令、确定政府成员的职权、任命政府、主持内阁会议、主持党和国家机构的联席会议、任命和召回驻外大使、接受外国外交代表的国书、签订和批准国际条约、宣布紧急状态和戒严令、宣布战争、在处于战争状态或宪法暂停生效的情况下行使一切权力、签署停战与和平协定。1979年6月30日,议会通过一次宪法修正案,将总统任期由6年改为5年。修改宪法的创议权属于总统。修改宪法案须经全国人民议会全体议员的2/3的多数通过。关于国教、社会主义选择、共和政体、领土完整等事项的条款,不得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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