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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阿云案
释义

阿云案

宋代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至二年审理的一起命案。阿云是登州民妇,母丧期间许嫁未氏。她听说夫婿相貌丑陋,因此不愿成亲,但不能退婚,于是便持利刃前往夫家。适逢丈夫卧于田舍,拔刀砍去,对方用手推挡,被砍断一指,乃向官府控告阿云,阿云亦到官府自首。登州知州许遵引用宋刑统中“囚犯杀伤而自守,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的规定,主张以自首减罪二等论。审刑院、大理寺则认为谋杀亲夫当判死罪,但服丧受聘乃违律为婚,因而可以赎死。神宗准与赎死。刑部复核此案,意见与审刑院、大理寺相同。此时,许遵已调任大理寺卿。在审核此案时,仍坚持己见,改正原判。御史台弹劾许遵判案不公。许遵不服,要求把案件交给中书省复议。神宗命令翰林学士王安石、司马光2人共同复议。王安石与司马光政见不同,在阿云案中各持己见。王安石认为许遵所言可行,自首当减罪。司马光则同意刑部意见,指出律文规定因他罪致杀伤,他罪可以原宥,但该妇谋杀丈夫,不能原宥。神宗同意王安石所议。御史中丞腠甫再次要求另选官员复议。御史钱奏请罢免许遵大理寺卿。神宗又命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等人再议。吕公著等与王安石意见相同。刑部官员认为昌公著等人复议不当。神宗命王安石与刑部反复商议,未决。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拜相,奏告皇帝:“律意,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若已杀,从故杀法,则为首者必死,不须奏裁;为从者自有编敕奏裁之文,不须复立新制。”(《宋史·刑法志》)神宗同意王安石所奏,命将谋杀已伤、按问自首一条增入律中;阿云得减罪二等,交刑部定案。刑部封还诏旨,驳奏不已。王安石请求罢免刑部刘过。神宗又命把案件交由枢密院议定。枢密院意见不一,案件一拖再拖,最后神宗采纳王安石的意见裁决阿云案,并将刘过下狱,后贬为江州知州。其他反对王安石的官员也都受到降职处罚。阿云案本来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但由于被王安石与司马光为代表的新旧两派用来互相攻讦,以致久拖不决。此案以后,行政对司法的干预不断加强,致使中书省在审刑院、大理寺、刑部之上“论正刑名”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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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