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船 |
释义 | merchantman; merchant ship; merchantvessel各国从事海上客运和货运等商业行为的船舶。国际法意义上的商船,在狭义上讲,仅指各国私人或政府所有和使用的经营海上运输的远洋货轮。在广义上,商船还包括政府所有和使用的其他公用船舶,以及游览船、科学考察船、海上大学用船、展销船、属于私人或法人的一切娱乐用船舶(如远洋大型游艇等)。渔船除了在作业水域及进行作业的场合,在航行时,在原则上与商船具有同等地位。在战争及武装冲突时期,商船的地位,以其国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有交战国国籍的商船及其所载货物应被视为具有敌性,冲突另一方可以拿捕和没收。但在敌国旗帜下的中立国货物不受拿捕,战时违禁品除外。商船备有武装,充当海军的补助舰,或受到军舰的护航,或在军队的指挥下从事运输、通信等任务时,其地位与军舰相同,交战国的另一方可不发出警告而加以炮击。在敌对行动开始时,停泊于敌国港口的交战国商船应准其立即或在合理的宽容限期自由离去,并随带通告证直接开往其目的地港口,或其他指定的港口。在战争开始以前已经离开最后出发港,并在不知道战争已经开始的情况下进入敌国港口的商船同样应准其自由离去。商船由于不可抗力的情况,未能在规定的限期内离开敌国港口,或未有获得驶离许可时,不得予以没收。交战国只能在战后归还的条件下无偿扣留该类商船,或者有偿征用。对在海上相遇的在战争开始前就已离开最后出发港,并对战事毫无所知的敌国商船,不得予以没收。交战国只能在战后予以归还的谅解下,才能无偿地扣留该类商船,或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对其征用或击毁。对此类船舶上的敌国货物,同样可连同船舶一起或单独地予以扣留,并在战后无偿归还或予以有偿征用。此类船舶经抵达本国港口或中立国港口后,就受海战法规和惯例的管辖。具有中立国国籍的商船,享有中立国的权利,同时应当遵守中立国的义务。中立国商船若从事有利于冲突一方的行为,冲突另一方可因此利敌行为,视该有关中立国商船具有敌性,对该有关商船予以拿捕和没收。但是,中立国商船、游艇或小艇载运或收容交战国伤者、病者或遇船难者,不得以此项运输而遭受拿捕。若为冲突一方承担军事任务或输送战时违禁品,企图突破海上封锁线或抗拒登临检查时,冲突另一方可以予以攻击和拿捕。中立国船舶实际上为敌国人所有和使用,或为逃避被拿捕而把冲突一方船籍改为中立国籍的,冲突另一方亦可视其具有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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