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冀鲁豫边区参议员选举条例施行细则 |
释义 | 1944年10月20日边区政府公布,共9章32条。主要内容是:条例所称18岁,系指18周岁而言,但在农村可依习惯凡年在18岁者,均予以登记。选举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各级选举委员会经过半数以上的通过,有权提出候选人。所提候选人不限于所选的代表,或该党派团体的党员会员。候选人制定竞选大纲后,可利用冬学及各种会议发表演说,可托人代为竞选,候选人的赞助人亦得协助竞选。选举委员会就所有候选人,通过选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将其中应选人数的半倍至一倍,作为正式候选名单。选举采取不记名联记选举法,出席人员不足原登记人数过半数时,不得进行选举。选举人如果确认选举违法、票数不实时,可在当选人榜示以后5日内向该管司法机关起诉,选举诉讼应先于其它诉讼审判,以一审为止。还对选举委员会、准备工作、开票与检票、当选人及候补人、选举规则等问题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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