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组织条例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41年9月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条例规定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由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选举委员15人组织边区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由临时参议会在边区政府委员中选举产生;边区政府受临时参议会的监督,总理全边区政务;边区高等法院受边区政府之领导,院长由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其所属的司法人员由院长呈请边区政府任命。此外,还对边区政府的职权、边区政府下属各厅部处局及其职权、各厅部处局长的任命程序等,均作了具体规定。1945年3月9日边区参议会首届大会通过的,同年4月1日边区政府公布施行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组织条例》规定: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为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闭会期间行政最高权力机关;为适应战争环境,加强各区政权领导,各区得分别成立政府委员会,组成行署,行署设正副主任各一人,由各区参议会从各区政府委员中分别选举,报请边区政府任命。在新发展区域,或不便召开参议会者,其正副主任暂由边区政府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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