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边区县议员选举条例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1944年11月22日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通过。共8章18条。规定晋冀鲁豫边区县议员由全县公民用不记名单记投票法直接选举产生;凡在县境内年满18岁的中国人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阶级、党派、信仰、文化程度、居住年限,凡取得公民资格者,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汉奸、特别破坏行为经判决确定者,经司法及军法机关褫夺公权尚未恢复者,经边区行政机关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有精神病者,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县议员以区为单位进行选举;县议员的选举,得自由竞选;县议员每二年改选一次;县议员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办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