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权的主要内容 |
释义 | 摘要:人身权是公民重要的一项权利,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则可以提出赔偿。本文主要分析了侵害人身权的范围,人身权包括了哪些内容,怎样才是侵犯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范围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首先是一个宪法概念。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权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从宪法确认的这些权利来看,所谓人身权,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与公民的身体和名誉密不可分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客观上是公民生存的基本条件,正是因为享有这些权利,公民才成为独立的法律人格体。人身权的概念在民法学领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民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所谓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自身密不可分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分为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分为亲权、监护权等。行政法上的人身权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宪法规定的人身权、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之外,还包括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的人身权,如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二、人身权的特征 (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身权同时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的价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 三、人身权的分类 根据人身权产生和存在的依据不同,可以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其中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等。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限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一点表现在该法第3、4、15、16、30条之中。 四、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行政处罚法第8条将行政拘留确认为一种处罚形式。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即可以针对财产,也可以施加于人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强制治疗和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强制传唤、行政扣留、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这是指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它的表现有两种情形: (1)无权限。指没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机关机关实施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2)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条件关押。指享有限制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和条件之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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