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
释义 | 恩格斯写于1886年初,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列宁强调,它是“每个觉悟工人必读的书”。(《列宁全集》第19卷第2页)。该书主要写作动因,是为了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法哲学)同德国古典哲学与费尔巴哈哲学之间的关系。其中,还特别强调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并且具体地考察资产阶级私法对经济关系的确认形式。(1)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从传统的观点来看(这也是黑格尔所尊崇的),国家是决定性的因素,市民社会是被国家决定的因素。表面现象是和这种看法符合的。就个别人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同样,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愿望,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不过要问一下,这个仅仅是形式的愿望(不论是个别的或国家的)有什么内容呢?这一内容是哪里来的呢?为什么人们所期望的正是这个而不是别的呢?“在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时,我们就发现,在现代历史中,国家的愿望总的来说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交换关系的发展决定的。” (2)资产阶级私法确认经济关系的不同形式。“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不言而喻,私法也是这样。因为私法只是确认了单个人之间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但是,除了经济关系对法的最终决定性之外,还有其它影响法的因素,由此导致法律形式的多样化。本书具体地论述私法对经济关系的几种不同的确认方式。其一,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法权形式的很大一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义,就象在英国与民族的全部发展相一致而发生的那样。其二,人们也可以象在西欧大陆上那样,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这样做时,又可以有两种典型:第一,普鲁士型。即为了仍然是小资产阶级和半封建的社会的利益,人们可以或者是简单地通过审判的实践贬低这个法律,使它适合于这个社会的状况(普通法),或者是依靠所谓开明的满口道德说教的法学家的帮助把它改造为一种适应于这种社会状况的特殊法典。这个法典,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从法学观点看来也是不好的(普鲁士国家法)。第二,法兰西型。即人们也可以在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以同一个罗马法为基础,创造象法兰西Code Civile〔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的法典。因此,“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实际上,这也表明资本主义法对以往社会法律的几种不同的继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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