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跨部门法学 |
释义 | 以各部门法之间具有共同性的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随着科学技术革命的兴起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形成了一股科学的整体化浪潮,交叉学科层出不穷,现代法学体系中各分支学科也和其他学科相互综合,形成新学科。而其中各部门法学之间的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便形成跨部门法学。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边缘部门法学,由两个或三个法律部门相互交叉、渗透而在边缘地带形成的新学科,如经济刑法学,涉外经济法学;二是横断部门法学,以各部门法学的结构、层次的某一共同点为研究对象的新学科,如冲突法学;三是综合部门法学,以特定的具体问题或任务、目标为研究对象,对一系列具有相互联系的众多层次加以综合而形成的新学科,如环境保护法学。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发展和学科建设的不断完善,跨部门法学的内容和形式都将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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