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宪法二元 |
释义 | 中央和成员单位(共和国、邦、州、省)都能制定宪法的政治制度。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中,一般实行宪法二元的制度。如美国国会制定了统一的联邦宪法,规定了联邦宪法是全国最高宪法,确认联邦地位高于州的原则。但由于各成员单位可以行使一部分的国家权力,可以有适用于所辖区域的宪法和法律,并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以美国各州都有权自已制定宪法,同时与联邦宪法一样。主要特点是: (1)大多数州宪法都有大量宪法修正案,例如亚拉巴马州的现行宪法是1901年制定的,但至70年代中叶已有337条修正案;路易斯安娜州的现行宪法是1921年制定的,迄今已有了439条修正案。(2)各州宪法规定了州的3个政府部门的权力、组织以及公民的权利等等。其中一部分州宪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的制度,这些制度在联邦宪法中是没有的。在实行联邦制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除了有全国性的联盟宪法外,各加盟共和国有权制定自己的宪法,如前苏联,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一部符合苏联宪法又考虑到共和国的特点的自己的宪法。加盟共和国宪法的制定是独立完成的,不须经过苏联最高权力机关批准的。但加盟共和国宪法要以苏联宪法为基础,体现苏维埃联盟国家和整个苏联宪法体系的统一,同时,各加盟共和国的宪法也充分顾及到该共和国的历史、经济、民族等各方面的特点,对诸如共和国内的行政区域结构的确定和区域的划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及预算、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设置、组成及职责权限等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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